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工程材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馬俊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馬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志洋即新吉工程行間請求交付工程材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工程材料款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750元( 參本院110年2月17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