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美雯、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偉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段 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被 告 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段 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1,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