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玉振、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廖玉振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500元【依原告所提 虛擬物品交易網站之遊戲幣匯率約為1500枚豪神幣兌換1元新臺 幣,原告請求1,673,250,000枚豪神幣,換算後1,11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