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盛富科技有限公司、王淑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陳永群律師 嚴珮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5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7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