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寶丰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張寶丰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3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