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徐亮華、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亮華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判命被告 不得使用、重製、販售原告錄製之影音課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均係本於原告主張其終止 兩造合約後被告侵害其著作權,第1項排除侵害之請求,因訴訟 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1,650,000元核定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至第2項終止合約後之損害賠償,乃以一訴附 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至聲明第3項請求終止合約前 共計3年度之激勵獎金2,325,753元,該聲明與前2項聲明經濟上 利益各自獨立,無主從關係,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5,753元(計算式:1,650,000元+2,325,75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0,4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