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顏 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