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潘欣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湘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4,7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