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胡書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胡書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具體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249條第1項第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確切金額若干),致本院無從核定其應繳納之裁判費若干,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