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胡書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胡書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