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秋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許秋密 陳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銘、詠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㈠原告許秋密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1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008元;㈡原告陳金龍部分為777,7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