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シンデン・ハイテックス株式会社(SHINDEN HIGHT、EX CORPORATION、鈴木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シンデン・ハイテックス株式会社(SHINDEN HIGHTEX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鈴木淳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蘇孝倫律師 林妙蓉律師 被 告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90,133元,折合新臺幣(下同)8,146,935元(以起訴日民國110年1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 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08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