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昕映實業有限公司、陳秀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桂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4,6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