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文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陳文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