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許平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平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慶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