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連明堂兼連董然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連明堂兼連董然之繼承人 陳貴金即連董然之繼承人 連良彥即連董然之繼承人 陳連素華即連董然之繼承人 連明源即連董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