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進明、莊李貴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莊李貴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交割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72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