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延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延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68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