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後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雅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