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代 表 人 李應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財安、��宏崙間請求給付 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753,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2,3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