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李應吉、林月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後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月琴 李偉智 李清來 李志強 李德村 吳李鳳珠 李鳳玉 李財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月琴等因110年度訴字第820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04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