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潘欣慈、林俊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 訴 人 林俊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信緯間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上訴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部分: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確認原告與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主文第2項為「被 告凱譯莎婚紗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付新臺幣(下同)173,155 元,及其中91,134元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其中82,021元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主文第1、2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 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故不併計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 。另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查被上訴人顏信緯為76年7月14日出生,此有被上訴人勞保資料在卷可憑,是被上訴人起訴時之年齡距強制退休之65歲已逾5年,依前開說明,應自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而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為91,134元,是此部分核定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5,468,040元(91,134×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林俊男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譯紗婚紗有限公司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林俊男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