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顏信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顏信緯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被 告 林俊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 理 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告凱譯莎婚紗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