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潘欣慈、林俊男、顏信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 訴 人 林俊男 被 上 訴人 顏信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