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潘欣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高永穎律師 被 告 王湘如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