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清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依據法律關係為 何,借貸或票款?又本件是否有約定債務清償地,在台南市或高雄市?本票上所載之「付款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地點,或 是債權人交付借款之地點?),並附加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