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清郡、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蕭春美、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嚮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被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