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原哲、圓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憲松間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08,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