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都食品有限公司、林守恩、林國俊、王麗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6,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9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