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邱復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住○○市○○區○○路○段000號六 樓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李國霖 被 告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