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宏榮即邑昇企業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宏榮即邑昇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梁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原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 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示支 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世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葉紫良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邑昇企業行王宏榮 109年2月29日 8,921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