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芊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 第4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廟分公司林芊蓉 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行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109年10月29日 10,144元 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