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謝正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謝正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0年4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20 000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304 0003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64 0004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65 0005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