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妙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陳妙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