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來鑫機械有限公司、林爰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來鑫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爰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9月22日屆滿(19日為假日故順延至2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來鑫機械有限公司林爰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新和企業社 110年1月5日 22,70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