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王長樂之遺產管理人、趙子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王長樂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燡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長樂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44 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1 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14 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99 00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95 00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07 01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24 01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41 01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