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謝文吉、魏若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謝文吉 代 理 人 魏若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2、3年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0年2月12日,該日為農曆春節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為申報權利 期間之末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D-67690-6 1 1000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7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