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茗淵即莊宗仁間因111年度保險字第23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