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顏信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信緯 上列聲請人請求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3,000元,並補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逾期未繳聲請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 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請求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列勞動事件, 因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 情形之一,亦非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依起訴狀所載,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134元及法定利息;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按月提撥5,52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聲 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346,368元及法定利息;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67,49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聲明第1、2項係以兩 造間勞動關係於「111年7月18日以後」存在為前提,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勞動關係存在部分定之。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以5年計算。原告為民國76年次,起訴時35歲,距強制退休 之65歲顯逾5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5年計算勞動關係存在之利益,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91,134元,核定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468,040元(91,134元×12月×5年),併與聲明第3項請求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346,368元、第4項勞 工退休金差額67,494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81,9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三、另因本院安排勞動調解,有兩位勞動調解委員與法官一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請原告補提出2份起訴狀繕本(包含證 物)到院,供本院寄送予調解委員。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