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敏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蔡敏光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扶助律師) 原告向被告國暘安全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485,985元(包含薪資補償484,800元、醫療費用1,185 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 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補償484,800元部分,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27元,是本件應暫收第一審裁 判費12,224元(計算式:15,751元-3,5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