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周睿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周睿宸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禾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㈠ 有關請求工資新臺幣(下同)45萬1774元、預告工資1萬9355 元、資遣費6萬元、職業災害休養期間工資15萬元部分,合計 萬68萬1129元,原應繳納裁判費749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2497元【計算式:7490元×(1-2/3)=2497元,元以下4捨5入】。 ㈡有關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費10萬1522元、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 4200元,合計13萬5722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㈢有關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綜上,本件原告應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暫免繳部分)合計為6937元【計算式:2497元+1440元+3000元=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