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羅鋐疄、即反訴原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銘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羅鋐疄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蔡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