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睿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睿宸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禾救護車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勞訴字 第10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32,651元( 工資501,774元、預告工資19,355元、資遣費60,000元、職業 災害醫療費用101,522元、工資補償15萬元): ⒈其中工資部分共計731,129元(501,774+19,355+60,000+150, 000),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20元(計算式:12,060元3=4,020元); ⒉其中職業災害醫療費用部分共計101,522元,應徵收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1,665元。 ㈢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