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清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黃清傳 林佳汝 張淑華 黃淑賢 郭映映 張淑勤 陳素麗 許汪素貞 吳景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森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柄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壬○○新臺幣19萬3,072元、原告乙○○新臺幣1 3萬476元、原告丙○○新臺幣9萬9,054元、原告辛○○新臺幣12萬1, 064元、原告己○○新臺幣14萬1,162元、原告丁○○新臺幣16萬9,31 3元、原告庚○○新臺幣6萬8,470元、原告戊○○○新臺幣15萬2,294 元、原告甲○○新臺幣12萬3,467元,及均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10萬3,458元至原告壬○○、新臺幣1萬6,63 2元至原告乙○○、新臺幣8,640元至原告丙○○、新臺幣6萬3,000元 至原告辛○○、新臺幣9,936元至原告己○○、新臺幣9,072元至原告 丁○○、新臺幣6萬4,008元至原告庚○○、新臺幣9,072元至原告戊○ ○○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29萬6,530元 、新臺幣14萬7,108元、新臺幣10萬7,694元、新臺幣18萬4,064 元、新臺幣15萬1,098元、新臺幣17萬8,385元、新臺幣13萬2,478元、新臺幣16萬1,366元、新臺幣12萬3,467元為原告壬○○、原 告乙○○、原告丙○○、原告辛○○、原告己○○、原告丁○○、原告庚○○ 、原告戊○○○、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壬○○自民國107年4月1日、原告乙○○自107年10月31日、 原告丙○○、辛○○、己○○、丁○○、庚○○、戊○○○自107年1月1日 、原告甲○○自108年12月27日起分別受雇於被告。詎被告自1 10年10月6日起即因對外積欠債務、無訂單而無法繼續營業 ,積欠原告110年9、10月工資未給付,且未經預告通知於110年9月30日資遣原告庚○○、110年10月9日資遣原告辛○○、11 0年10月13日資遣原告丙○○、110年10月14日資遣原告戊○○○ 、110年10月15日資遣原告丁○○、110年10月31日資遣原告壬 ○○、乙○○、己○○、甲○○,未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迄今被告尚積欠如下所示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110 年9、10月工資未給付,且自原告任職日或自109年11月起即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勞動基準法第16條3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3所示): 1.原告壬○○:原告壬○○任職期間為107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31 日,年資3年6月又30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535元,被告應給付資遣費7萬2,571元、預告期間工 資3萬9,871元。又被告積欠原告壬○○110年9月薪資4萬630元 、110年10月薪資4萬元,合計應給付薪資8萬630元。此外,被告未為原告壬○○提繳107年4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勞工退 休金,以每月應投保薪資4萬100元計算,應補提繳10萬3,458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壬○○19萬3,072元【計算式:8萬630 元(110年9、10月薪資)+7萬2,571元(資遣費)+3萬9,871元( 預告期間工資)=19萬3,072元】,及應提繳10萬3,458元至原 告壬○○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2.原告乙○○:原告乙○○任職期間為107年10月31日至110年10月 31日,年資3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2萬9,495元,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4萬4,243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9,012元。又被告積欠原告乙○○110年9月薪資2萬8,221元、110年10月薪 資2萬9,000元,合計應給付薪資5萬7,221元。此外,被告未為原告乙○○足額提繳107年11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勞工退休 金,應補提繳2萬5,272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乙○○13萬476 元【計算式:5萬7,221元(110年9、10月薪資)+4萬4,243元( 資遣費)+2萬9,012元(預告期間工資)=13萬476元】,及應提 繳2萬5,272元至原告乙○○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3.原告丙○○:原告丙○○任職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13 日,年資3年9月又12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2萬3,324 元,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4萬4,109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2,942元。又被告積欠原告丙○○110年9月薪資2萬2,301元、110 年10月薪資9,702元,合計應給付薪資3萬2,003元。此外, 被告未為原告丙○○足額提繳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勞 工退休金,應補提繳1萬6,44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丙○○9 萬9,054元【計算式:3萬2,003元(110年9、10月薪資)+4萬4 ,109元(資遣費)+2萬2,942元(預告期間工資)=9萬9,054元】 ,及應提繳1萬6,440元至原告丙○○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4.原告辛○○:原告辛○○任職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9 日,年資3年9月又8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3萬26元, 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5萬6,622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9,534元。又被告積欠原告辛○○110年9月薪資2萬7,175元、110年10 月薪資7,733元,合計應給付薪資3萬4,908元。此外,被告 未為原告辛○○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以當年度基本薪資計算 ,應補提繳6萬3,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辛○○12萬1,064 元【計算式:3萬4,908元(110年9、10月薪資)+5萬6,622元( 資遣費)+2萬9,534元(預告期間工資)=12萬1,064元】,及應 提繳6萬3,000元至原告辛○○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5.原告己○○:原告己○○任職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31 日,年資3年9月又30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2萬9,139 元,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5萬5,811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8,661元。又被告積欠原告己○○110年9月薪資2萬8,056元、110 年10月薪資2萬8,634元,合計應給付薪資5萬6,690元。此外,被告未為原告己○○足額提繳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 勞工退休金,應補提繳1萬9,872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己○○ 14萬1,162元【計算式:5萬6,690元(110年9、10月薪資)+5萬5,811元(資遣費)+2萬8,661元(預告期間工資)=14萬1,162 元】,及應提繳1萬9,872元至原告己○○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6.原告丁○○:原告丁○○任職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15 日,年資3年9月又14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4萬5元, 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7萬5,762元、預告期間工資3萬9,349元。又被告積欠原告丁○○110年9月薪資3萬6,614元、110年10 月薪資1萬7,588元,合計應給付薪資5萬4,202元。此外,被告未為原告丁○○足額提繳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勞工 退休金,應補提繳1萬7,388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丁○○16萬 9,313元【計算式:5萬4,202元(110年9、10月薪資)+7萬5,7 62元(資遣費)+3萬9,349元(預告期間工資)=16萬9,313元】 ,及應提繳1萬7,388元至原告丁○○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7.原告庚○○:原告庚○○任職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9月30 日,年資3年又8月又29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1萬8,441元,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3萬4,551元、預告期間工資1萬8,040元。又被告積欠原告庚○○110年9月薪資1萬5,879元。此 外,被告未為原告庚○○提繳107年1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勞 工退休金,以當年度基本薪資計算,應補提繳6萬4,008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庚○○6萬8,470元【計算式:1萬5879元(11 0年9月薪資)+3萬4,551元(資遣費)+1萬8,040元(預告期間工 資)=6萬8,470元】,及應提繳6萬4,008元至原告庚○○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8.原告戊○○○:原告戊○○○任職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 14日,年資3年9月又13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3萬5,204元,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6萬6,623元、預告期間工資3萬4,627元。又被告積欠原告戊○○○110年9月薪資3萬5,385元、11 0年10月薪資1萬5,659元,合計應給付薪資5萬1,044元。此 外,被告未為原告戊○○○提繳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之新制 勞工退休金,以每月應投保薪資2萬5,200元計算,應補提繳1萬7,333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戊○○○15萬2,294元【計算式 :5萬1,044元(110年9、10月薪資)+6萬6,623元(資遣費)+3 萬4,627元(預告期間工資)=15萬2,294元】,及應提繳1萬7, 333元至原告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9.原告甲○○:原告甲○○任職期間為108年12月27日至110年10月 31日,年資1年10月又4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2萬4,000元,則被告應給付資遣費2萬2,129元、預告期間工資1萬5,738元。又被告於109年1月至110年8月間每月僅給付薪資2萬2,000元,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109年度基本工資2萬3,800 元、110年度基本工資2萬4,000元),不足基本工資3萬7,600元,且積欠110年9、10月薪資4萬8,000元,合計應給付薪資8萬5,6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甲○○12萬3,467元【計算 式:8萬5,600元(110年9、10月薪資及不足基本工資之金額)+2萬2,129元(資遣費)+1萬5,738元(預告期間工資)=12萬3,4 67元】。 ㈢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壬○○19萬3,072元、原告乙○○13萬476元、原 告丙○○9萬9,054元、原告辛○○12萬1,064元、原告己○○14萬1 ,162元、原告丁○○16萬9,313元、原告庚○○6萬8,470元、原 告戊○○○15萬2,294元、原告甲○○12萬3,467元,及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2.被告應分別提繳10萬3,458元、2萬5,272元、1萬6,440元、6萬3,000元、1萬9,872元、1萬7,388元、6萬4,008元、1萬7,333元至原告壬○○、乙○○、丙○○、辛○○、己○○、丁○○、庚○○ 、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壬○○自107年4月1日、原告乙○○自107年10月31日、原 告丙○○、辛○○、己○○、丁○○、庚○○、戊○○○自107年1月1日、 原告甲○○自108年12月27日起分別受雇於被告。被告自110年 10月6日起因對外積欠債務、無訂單而無法繼續營業,積欠 上開原告110年9、10月工資未給付,且未經預告通知於110 年9月30日資遣原告庚○○、110年10月9日資遣原告辛○○、110 年10月13日資遣原告丙○○、110年10月14日資遣原告戊○○○、 110年10月15日資遣原告丁○○、110年10月31日資遣原告壬○○ 、乙○○、己○○、甲○○,未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原告存摺交易明細、薪資單、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考勤表、到職日、年資明細表、平均工資計算表、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計算表等為證(本院卷第43至57、61 至115、131至137頁),經核無誤,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可採。 ㈡原告請求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部分: 1.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 日數所得之金額;雇主因歇業或轉讓時、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 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4款、第11條第1、2款、第16條第1、3項、第17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 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此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項所明揭。 2.查原告壬○○、乙○○、丙○○、辛○○、己○○、丁○○、庚○○、戊○○ ○、甲○○分別於上開所述之期間受僱於被告,被告以積欠債 務、無訂單而無法繼續營業為由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應給付勞動契約終止前積欠之薪資,且上開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應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依上開 法條規定,被告即應分別按原告工作年資計算並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之工資與原告。基此計算結果,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計算式詳如附表1、3所示),並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原告請求提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 1.按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第1項至第3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 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5項、第16條、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 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雇主於僱傭勞工期間,依法即應按勞工薪資所對應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之月提繳分級表,按月提繳百分之6之金額至勞 工退休金專戶內,如未依規定提繳,勞工應可請求雇主將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其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以填補其損害。 2.查原告受僱於被告之事實,已如前揭,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應按原告薪資之月提繳分級表,於原告受僱期間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內,而被告未就原告壬○○、庚○○提繳 任何退休金,另原告甲○○於104年10月12日申請新制勞工退 休金,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4年10月21日核定發給一次 退休金1萬6,754元,其退休金專戶已無餘額,其餘原告乙○○ 、丙○○、辛○○、己○○、丁○○、庚○○、戊○○○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明細資料,業經本院函詢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1年3月8日以保退五字第11113045800號函檢附上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到院(本院卷第207至275頁),是依前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標準計算退休金,再扣除被告已提繳之退休金後,被告應補提繳至原告壬○○、乙○○、丙○○ 、辛○○、己○○、丁○○、庚○○、戊○○○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金 額如附表2所示(其中原告乙○○、丙○○、己○○、丁○○、戊○○○ 對照勞工局提供之明細表,原告起訴狀計算之結果應屬有誤,計算式詳如附表2所示),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受雇於被告並分別擔任廠長、業務員、作業員、採購、守衛等工作,被告因經營虧損而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自應給付積欠原告之薪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並應按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原告任職期間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內,原告依規定予以請求,於法有據。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壬○○19萬3,072元、原告乙○○13萬47 6元、原告丙○○9萬9,054元、原告辛○○12萬1,064元、原告己 ○○14萬1,162元、原告丁○○16萬9,313元、原告庚○○6萬8,470 元、原告戊○○○15萬2,294元、原告甲○○12萬3,467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3月25日(送達證書及公示 送達參本院卷第187至191、20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分別提繳10萬3,458元至原告壬○○、1萬6,632元至原告乙○○、8,640元至原告丙○○、6萬 3,000元至原告辛○○、9,936元至原告己○○、9,072元至原告 丁○○、6萬4,008元至原告庚○○、9,072元至原告戊○○○之勞工 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均應准許。逾上開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未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雖有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惟其敗訴部分係因計算提繳至退休金專戶之差額所致,且差額甚微,故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負擔,較為適當,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1】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總額 姓名 應付總額欄 (新臺幣) 計算式 壬○○ 19萬3,072元 8萬630元(積欠工資)+7萬2,571元(資遣費)+3萬9,871元(預告期間工資)=19萬3,072元 乙○○ 13萬476元 5萬7,221元(積欠工資)+4萬4,243元(資遣費)+2萬9,012元(預告期間工資)=13萬476元 丙○○ 9萬9,054元 3萬2,003元(積欠工資)+4萬4,109元(資遣費)+2萬2,942元(預告期間工資)=9萬9,054元 辛○○ 12萬1,064元 3萬4,908元(積欠工資)+5萬6,622元(資遣費)+2萬9,534元(預告期間工資)=12萬1,064元 己○○ 14萬1,162元 5萬6,690元(積欠工資)+5萬5,811元(資遣費)+2萬8,661元(預告期間工資)=14萬1,162元 丁○○ 16萬9,313元 5萬4,202元(積欠工資)+7萬5,762元(資遣費)+3萬9,349元(預告期間工資)=16萬9,313元 庚○○ 6萬8,470元 1萬5,879元(積欠工資)+3萬4,551元(資遣費)+1萬8,040元(預告期間工資)=6萬8,470元 戊○○○ 15萬2,294元 5萬1,044元(積欠工資)+6萬6,623元(資遣費)+3萬4,627元(預告期間工資)=15萬2,294元 甲○○ 12萬3,467元 8萬5,600元(積欠工資)+2萬2,129元(資遣費)+1萬5,738元(預告期間工資)=12萬3,467元 【附表2】被告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金額 姓名 應提撥金額 (新臺幣) 計算式: (每月投保薪資金額×6%×月數)+(每月投保薪資金額×6%×日數/30)=應提繳金額 壬○○ 10萬3,458元 4萬100元×6%×43月(107年4月至110年10月)=10萬3,458元。 乙○○ 1萬6,632元 〔(2萬7,600元×6%-1,440元)×29月(107年11月至110年3月)+2萬7,600元×6%×4月(110年4月至110年7月)+2萬8,800元×6%×2月(110年8月至9月)+(2萬8,800元×6%-1,440元)(110年10)〕=1萬6,632元。 丙○○ 8,640元 2萬4,000元×6%×6月(110年4月至110年9月)=8,640元。 辛○○ 6萬3,000元 〔(2萬2,000元×6%)×12月(107年1月至12月)+2萬3,100元×6%×12月(108年1月至108年12月)+2萬3,800元×6%×12月(109年1月至109年12月)+2萬4,000元×6%×9月(110年1月至9月)+2萬4,000元×6%÷30日×9日(110年10月)〕=6萬3,000元。 己○○ 9,936元 2萬7,600元×6%×6月(110年4月至110年9月)=9,936元。 丁○○ 9,072元 2萬5,200元×6%×6月(110年4月至110年9月)=9,072元。 庚○○ 6萬4,008元 2萬2,000元×6%×12月(107年)+2萬3,100元×6%×12月(108年)+2萬3,800元×6%×12月(109年)+2萬4,000元×6%×10月(110年1月至10月)=6萬4,008元 戊○○○ 9,072元 2萬5,200元×6%×6月(110年4月至110年9月)=9,072元。 【附表3】原告請求之各項金額及計算式 編號 姓名 積欠薪資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不足額退休金 請求金額合計 1 壬○○ 8萬630元 7萬2,571元 3萬9,871元 10萬3,458元 29萬6,530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4萬元(110年10月薪資)+4萬630元(110年9月薪資)+4萬660元(110年8月薪資)+4萬660元(110年7月薪資)+4萬630元(110年6月薪資)+4萬630元(110年5月薪資)〕÷6月=4萬535元。 ⑵積欠薪資:4萬630元(110年9月薪資)+4萬元(110年10月薪資)=8萬630元。 ⑶資遣費:4萬535元×〔3年+(6月+30日/30日)÷12月〕×1/2=7萬2,571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4萬535元×6月÷183日×30日=3萬9,871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4萬100元(應投保薪資)×6%×43月(107年4月至110年10月)=10萬3,458元。 2 乙○○ 5萬7,221元 4萬4,243元 2萬9,012元 2萬5,272元 15萬5,748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2萬9,000元(110年10月薪資)+2萬9,570元(110年9月薪資)+2萬9,600元(110年8月薪資)+2萬9,600元(110年7月薪資)+2萬9,570元(110年6月薪資)+2萬9,630元(110年5月薪資)〕÷6月=2萬9,495元。 ⑵積欠薪資:2萬8,221元(110年9月實發薪資)+〔2萬7,500元(110年9月本薪)+1,500元(全勤獎金)〕(110年10月薪資)=5萬7,221元。 ⑶資遣費:2萬9,495元(平均薪資)×3年×1/2=4萬4,243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2萬9,495元×6月÷183日×30日=2萬9,012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7,600元×6%-1,440元)×24月(107年11月至109年10月)+2萬7,600元×6%×9月(109年11月至110年7月)+2萬8,800元×6%×3月(110年8月至110年10月)〕=2萬5,272元。 3 丙○○ 3萬2,003元 4萬4,109元 2萬2,942元 1萬6,440元 11萬5,494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9,702元(110年10月薪資)+2萬3,369元(110年9月薪資)+2萬2,495元(110年8月薪資)+2萬9,001元(110年7月薪資)+2萬8,121元(110年6月薪資)+1萬8,475元(110年5月薪資)+8,779元(110年4月工作18日薪資,1萬4,631元÷30日×18日)〕÷6月=2萬3,324元,元以下4捨5入。 ⑵積欠薪資:2萬2,301元(110年9月實發薪資)+{〔2萬3,369元(9月薪資)-330元(加班費)-300元(加班伙食)-350元(補工資)〕÷30日×13日(10月工作天數)}(110年10月薪資)=3萬2,003元,元以下4捨5入。 ⑶資遣費:2萬3,324元(平均薪資)×〔3年+(9月+12日/31日)÷12月〕×1/2=4萬4,109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2萬3,324元×6月÷183日×30日=2萬2,942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3,800元×6%)×2月(109年11月至12月)+2萬4,000元×6%×9月(110年1月至110年9月)+2萬4,000元×6%÷30日×13日(110年10月)〕=1萬6,440元。 4 辛○○ 3萬4,908元 5萬6,622元 2萬9,534元 6萬3,000元 18萬4,064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7,733元(110年10月薪資)+2萬7,826元(110年9月薪資)+2萬9,352元(110年8月薪資)+3萬1,848元(110年7月實發薪資)+3萬4,612元(110年6月實發薪資)+2萬6,185元(110年5月薪資)+2萬2,601元(110年4月工作22日薪資,3萬819元÷30日×22日)〕÷6月=3萬26元,元以下4捨5入。 ⑵積欠薪資:2萬7,175元(110年9月實發薪資)+{〔2萬7,826元(110年9月薪資)-800元(加班費)-900元(加班伙食)-350元(補工資)〕÷30日×9日(10月工作天數)}(110年10月薪資)=3萬4,908元。 ⑶資遣費:3萬26元(平均薪資)×〔3年+(9月+8日/31日)÷12月〕×1/2=5萬6,622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3萬26元×6月÷183日×30日≒2萬9,534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2,000元×6%)×12月(107年1月至12月)+2萬3,100元×6%×12月(108年1月至108年12月)+2萬3,800元×6%×12月(109年1月至109年12月)+2萬4,000元×6%×9月(110年1月至9月)+2萬4,000元×6%÷30日×9日(110年10月)〕=6萬3,000元。 5 己○○ 5萬6,690元 5萬5,811元 2萬8,661元 1萬9,872元 16萬1,034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2萬8,634元(110年10月薪資)+2萬9,234元(110年9月薪資)+2萬9,234元(110年8月薪資)+2萬9,264元(110年7月薪資)+2萬9,234元(110年6月薪資)+2萬9,234元(110年5月薪資)〕÷6月=2萬9,139元。 ⑵積欠薪資:2萬8,056元(110年9月實發薪資)+〔2萬7,134元(本薪)+1,500元(全勤)〕(110年10月薪資)=5萬6,690元。 ⑶資遣費:2萬9,139元(平均薪資)×〔3年+(9月+30日/31日)÷12月〕×1/2=5萬5,811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2萬9,139元×6月÷183日×30日≒2萬8,661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7,600元(應投保薪資)×6%×12月(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1萬9,872元。 6 丁○○ 5萬4,202元 7萬5,762元 3萬9,349元 1萬7,388元 18萬6,701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1萬7,588元(110年10月薪資)+3萬8,096元(110年9月薪資)+4萬2,692元(110年8月薪資)+3萬9,782元(110年7月薪資)+4萬7,029元(110年6月薪資)+3萬3,757元(110年5月薪資)+2萬1,087元(110年4月工作16日薪資,3萬9,538元÷30日×16日)〕÷6月=4萬5元,元以下4捨5入。 ⑵積欠薪資:3萬6,614元(110年9月實發薪資)+{〔3萬8,096元(9月薪資)-920元(加班費)-950元(加班伙食)-1,050元(補工資)〕÷30日×15日(10月工作天數)}(110年10月薪資)=5萬4,202元。 ⑶資遣費:4萬5元(平均薪資)×〔3年+(9月+14日/31日)÷12月〕×1/2=7萬5,762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4萬5元×6月÷183日×30日≒3萬9,349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5,200元(應投保薪資)×6%×11月(109年11月至110年9月)+2萬5,200元×6%÷30日×15日(110年10月)=1萬7,388元。 7 庚○○ 1萬5,879元 3萬4,551元 1萬8,040元 6萬4,008元 13萬2,478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1萬5,879(110年9月實發薪資)+1萬7,245元(110年8月薪資)+2萬0,748元(110年7月薪資)+2萬3,509元(110年6月薪資)+1萬1,954元(110年5月薪資)+2萬1,311元(110年4月薪資)〕÷6月=1萬8,441元。 ⑵積欠薪資:1萬5,879元。 ⑶資遣費:1萬8,441元(平均薪資)×〔3年+(8月+29日/30日)÷12月〕×1/2=3萬4,551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1萬8,441元×6月÷184日×30日≒1萬8,040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2,000元(應投保薪資)×6%×12月(107年)+2萬3,100元×6%×12月(108年)+2萬3,800元×6%×12月(109年)+2萬4,000元×6%×10月(110年1月至10月)=6萬4,008元。 8 戊○○○ 5萬1,044元 6萬6,623元 3萬4,627元 1萬7,333元 16萬9,627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1萬5,659元(110年10月薪資)+3萬6,504元(110年9月薪資)+3萬5,762元(110年8月薪資)+3萬6,621元(110年7月薪資)+3萬5,676元(110年6月薪資)+3萬1,234元(110年5月薪資)+1萬9,770元(110年4月工作17日薪資,3萬4,889元÷30日×17日)〕÷6月=3萬5,204元,元以下4捨5入。 ⑵積欠薪資:3萬5,385元(110年9月實發薪資)+{〔3萬6,504元(9月薪資)-900元(加班費)-1,000元(加班伙食)-1,050元(補工資)〕÷30日×14日(10月工作天數)}(110年10月薪資)=5萬1,044元。 ⑶資遣費:3萬5,204元(平均薪資)×〔3年+(9月+13日/30日)÷12月〕×1/2=6萬6,623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3萬5,204元×6月÷183日×30日≒3萬4,627元,元以下4捨5入。 ⑸不足額退休金:2萬5,200元(應投保薪資)×6%×11月(109年11月至110年9月)+2萬5,200元×6%÷30日×14日(110年10月)=1萬7,333元。 9 甲○○ 8萬5,600元 2萬2,129元 1萬5,738元 0元 12萬3,467元 【計算式】: ⑴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2萬4,000元。 ⑵積欠薪資:不足基本工資3萬7,600元〔(2萬3,800元-2萬2,000元)×12月〕(109年不足基本工資部分)+〔(2萬4,000元-2萬2,000元)×8月〕(110年1月至8月不足基本工資部分)+4萬8,000元(110年9、10月薪資)=8萬5,600元。 ⑶資遣費:2萬4,000元(平均薪資)×〔1年+(10月+4日/30日)÷12月〕×1/2=2萬2,129元,元以下4捨5入。 ⑷預告期間工資:2萬4,000元×6月÷183日×30日≒1萬5,738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