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韓濟大發企業社(合夥)、張簡正偉、柳澐霏即沛妍商行(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59號 債 權 人 韓濟大發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債 務 人 柳澐霏即沛妍商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獨資商號雖無從認其為非法人團體,而無當事人能力,但該商號與其負責人既屬一體,而債權人於其聲請狀雖列獨資商號為債務人,然亦列其負責人為該商號法定代理人,則僅需改列該負責人為當事人,即不生無當事人能力之問題(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係列沛妍商行為債 務人,並列其負責人柳澐霏為法定代理人,惟依臺南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沛妍商行乃柳澐霏開設之獨資商號,爰依前開說明,更正債務人為「柳澐霏即沛妍商行」,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