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盈瑞、楊宗德即伊藤企業社(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瑞 債 務 人 楊宗德即伊藤企業社(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8774號 金額 (新臺幣) 約定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年息十計算 超過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173,906元 1.0% 民國111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 2.575%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9日止 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