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莊世金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債 權 人 莊世金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承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易承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