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南市下營區農會、曾丁祥、姜錫原即金旺農產行(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5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丁祥 債 務 人 姜錫原即金旺農產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 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衡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債權人於聲請時即無再將獨資商號及其負責人分列為不同債務人之必要。本件債權人除以姜錫原為債務人外,另列金旺農產行為債務人提出聲請。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金旺農產行乃姜錫原開設之獨資商號,本件債權人既已對姜錫原提出聲請,依前開說明,即無再加列金旺農產行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債權人分列「姜錫原」、「金旺農產行」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為「姜錫原即金旺農產行(獨資商號)」,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