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秀珍、吳文絢、龔志元、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債 權 人 吳秀珍 債 權 人 吳文絢 債 權 人 龔志元 債 務 人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①吳秀珍②吳文絢③龔志元清償新臺幣① 柒佰萬元②貳佰萬元③參佰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每萬元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違約金,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 已 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 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 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 五、查兩造間就本件債務已約定遲延利息利率依年息20%計算,該約定係在110年7月20日前即已作成,債權人並據此請求債務人給付自給付遲延日即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惟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 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債權人 自該日起之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