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明忠即林玉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林明忠即林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原發行公司 「成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為「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3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成達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18859-2~18868-3 10 10000 002 成達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535-0 1 400 003 成達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941-3 1 560 004 成達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20997-3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